11月22日下午,欧博中国气象局与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在京召开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电视电话会。会议结束后,中国气象局副局长宇如聪出席媒体见面会,接受了来自人民日报等十多家媒体记者的集体采访,回答了关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气象预报的影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遭破坏的典型案例、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配套法规建设情况等问题。 据悉,前来参加集体采访的媒体有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政府网、法制日报、科技日报、中国科学报、法制晚报和中国气象报、中国气象频道、中国天气网等。 宇如聪就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问题答记者问。庄白羽摄影 宇如聪就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问题答记者问。庄白羽摄影 记者:《条例》出台的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宇如聪: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对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作了原则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将《气象法》的相关规定做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强化保护措施,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由于生产建设活动频繁,欧博娱乐实践中损毁气象设施、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等行为不断发生,钻探、取土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需要根据《气象法》关于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气象设施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 二是由于气象设施周边人口密度增大,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排污口、垃圾场等干扰源的问题日益严重,需要根据《气象法》关于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禁止违法设置障碍物和高频辐射装置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保证气象探测质量。 三是由于一些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已经遭到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有必要逐步予以迁移,需要根据《气象法》关于迁移气象台站要经过中国气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批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搬迁的条件、程序,欧博allbet避免二次搬迁,节约经济社会成本。 因此,制定《条例》,是健全气象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需要;是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气象事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的需要;是妥善处理我国城市化发展与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气象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记者:大气本底站、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总体情况如何?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宇如聪:总体上看,我国气象台站的保护状况较好,但也存在着一些遭破坏的情况。如在基准站、基本站和一般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在保护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作物等等。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按照分类保护的原则并依据世界气象组织的相关技术标准,明确了大气本底站、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等重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 二是对现有的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要求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欧博百家乐商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三是为了避免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按照气象法的有关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记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现状如何? 宇如聪: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对基准气候站的观测环境保护作了规定。2000年施行的《气象法》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也作了原则规定。2004年中国气象局发布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法律效力偏低,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因此,有必要针对当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面临的现状,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主体与职责、责任与义务、程序与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和细化《气象法》的有关规定,使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法律保障更加有力。
记者: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目的?目前进展如何? 宇如聪:制定专项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在城市发展进程中有效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明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及各方面工作的任务、措施,明确气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使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协调、有序进行,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开展,并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对气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明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参与该项工作的体制机制。《气象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但安徽、湖北等地在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已经规定了这项制度,实践证明效果比较好。 截止到2011年7月,已经有安徽、江苏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共365份,其中由市、县政府直接组织编制的26份,由规划、建设系统牵头编制的87份,由规划部门和气象部门共同牵头编制的43份,由气象部门牵头编制的209份,以上规划全部由本级政府批准。天津市还制定了全国第一份省级专项规划。
记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为什么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宇如聪:“分类保护、分级管理”既是气象探测自身科学属性的体现,是气象业务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循的总的原则。 分类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台站是两类不同的保护对象,两者所承担的探测任务和探测范围不同,发挥的作用不一样,因此对它们的保护要求也不同。此外,气象台站种类众多,主要包括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不同的台站工作任务不同、探测范围不同、观测频次不同、观测要素不同,观测资料的作用不同,对保护的要求也不同,应当加以区分,按照类别保护。 分级管理:气象设施和气象台站种类多,各自的设置主体不同,工作任务不同,服务的对象和范围也不相同。根据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各类气象设施和气象台站应当施行分级管理。如:国家基准气候站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管理,其设立、业务管理、迁建审批等都由中国气象局负责;区域气象观测站的设立、业务管理、迁建审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从台站设置数量来看,国家基准气候站全国只有100多个,而区域站则有几万个,如所有台站的管理都由同一级别的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此实行分级管理,既能节约行政成本,又能提高保护工作的成效。
记者:《条例》对迁移台站作出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迁移气象台站?《条例》是如何规范的? 宇如聪:《条例》要求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同时,按照气象法的有关规定,《条例》明确了迁移气象台站的两类情形,并规定了严格的申请程序和技术要求: 一是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二是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和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决定迁移气象台站。 此外,为了保障气象探测信息的连续性,《条例》还规定,气象台站新址与旧址之间应当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作者:中国气象报记者宛霞 冯君 庄白羽 责任编辑:赖敏)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