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易”、“对移” 制度,欧博《朝野类要》所载: “两易,俗谓对移也。” 其基本含义是: “仕之不称者,许郡将或部使者两易其任,谓之对移”,“或因避嫌或以得罪被劾而罚轻者皆两易其任,或事妨者亦然” 。郡将即郡守,部使者即中央派往地方行使监察权力的监司,都是宋代的地方高官。意思是地方官员在担任吏部除授的差遣中,因为不称职、避嫌及被弹劾等原因与其他人对换差遣的方法。 等候除授差遣的宋朝官员 宋朝中央在对地方官员进行除授差遣、安排职务时,因为官员数目庞大,不可能全面掌握所有官员的实际情况和能力,只能实行相对公平的按资(资历、年限)排序,这就造成了 “人浮政滥” 的极大弊端。因此,对换官制度作为吏部或中书铨选用人的一种补充手段,可以克服其用人制度的僵化,肃清了吏治,一定程度上使得地方官员“各尽其才”,“各称其职”。 实施对话官制度的背景或原因 那么实行对换官制度的具体情况或者缘由有哪些呢? 一、“仕之不称者”(不称职):工作中因私嫌而耽误政事的、只知敛财不办实事的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中存在部分官员平时就有私人恩怨,结果在日常政务工作中经常借故相互指责、互为掣肘, “虽小事不能即决” (《宋史》),欧博娱乐降低了行政效率,致使 “谋议不协,忿争中堂,政事寝废”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宋金交战 甚至还有更为严重的,挟私怨以致耽误国事。建炎元年(1127年)十一月,宋朝与金国交战,金军 “并兵寇鄜延。王庶在坊州闻之,夜趋鄜延以遏其冲” (《宋史》),并多次派人到曲端处请求增援,但因两人素日关系不和,曲端 “尽统泾原精兵”,“阳许而实无行意” (《宋史》),因为个人恩怨,曲端有兵却不救,最终导致鄜延陷落于金人之手。 再者,宋朝建国以后,因为科举取士人数众多,以至于官员队伍不断膨胀,这就使得政府在选任官员时 “难以及时掌握充分、可靠的信息,难以确知官员的实际品行、才能与治世绩效” (邓小南《考课与监察的结合:宋代地方政绩考察机制的形成》),欧博allbet于是简单粗暴的只是把官员的资历作为除授差遣的主要依据, “不问官职之闲剧,才能之长短,惟以资历深浅为先后,有司但主簿籍而已”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资历至上”的宋代官员任命 这种以 “资历至上” 而不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选任官员的制度,难免就有年老昏聩、怯懦懒惰的庸才杂混期间,严重影响了宋朝政府机构的行政效率,以致政务积压、稽留等情况时有发生, “每宣敕下诸路相度会问公事,多是稽留,不即结绝,致烦催促”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只图享乐,不理政事的宋代官员 这还不是最过分的,更有甚者,在任期内对 “刑名公事,件件不理” (《名公书判清明集》),而 “专以聚敛为事” (《宋会要辑稿》),什么工作也不做,平时只知道鱼肉百姓,横征暴敛,欧博百家乐以至于 “贪声载路” (《名公书判清明集》),民怨日深,加深了宋代官僚队伍的腐败。 二、执行回避制度,避亲避籍 回避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一种非常有特色的政治现象,始创于西汉武帝时期,到东汉桓帝时期,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 “三互法” 正式出台,就是 “婚姻之家” 和 “两州之士” 不得 “对相监临” (《后汉书·蔡邕传》)。以东汉官吏史弼为例,他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是他的妻子娘家,恰好在山阳境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宋朝祖宗家法的缔造者——赵匡胤 而到了宋代,回避制度被细化为籍贯回避、亲属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类。 回避制度对于整肃吏治、防止腐败、加强封建统治、维护国家稳定等方面均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而到了以 “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为祖宗家法的宋代,这项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说,一旦出现上述四类情况,在回避制度之下,对换官势在必行。 三、因奉养双亲或自身健康等不得不对换的状况 奉养双亲也是对换官的原因之一。 宋代的回避制度有一项是籍贯回避,意思是地方官员不得在籍贯所在地任职,而宋朝政府也不鼓励官员“携家赴任”,加上许多官员拖家带口颇多累赘,或者是因为职位低、俸禄微薄以致于无力携家而行。遇上这种情况,官员便可以“自陈”对移。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大名府元城县主簿郑暕 “以母老家贫,寓居关右,难以迎侍,表乞移官就养” (《宋会要辑稿》),真宗悯之,特命其对转。 宋朝非常注重孝道 除此之外,还有以身体为由请求对移者。 北宋治平四年(1067年),鼎州刘章以自己为 “北人,不安水土” (《宋会要辑稿》),而乞对换。就是说:我是北方人,害怕水土不服,你还是给我换个地方当官吧。 对换官制度实施的具体原则及程序 根据对移原因的不同,对换官制度所施行得原则和程序也不尽相同。 原则一 :因获罪被弹劾或者不称职而对换的官吏往往带有强制成分。 “诸县有繁简难易,监司察令之能否,随宜对换” (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监司郡守有察举部内官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于不称职的官员,他们可以随宜执行,并不需要问其是否同意对移。 被强制对移的宋代官员 虽然对于这部分对移的官员带有强制性,但是监司也不能毫无道理地胡乱对移, “察换县令而私徇者,以违制论” (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对于这部分人的对移还是需要执行一定原则和程序的,如审查是否有愿意和该被对移者两易差遣的官员;需注明对移事因并向尚书吏部申请,对移知州以上的官员,还需具奏听旨。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对移双方的资序和差遣等级必须相当,严禁超资序换官或者辞尊居卑。对于已经被对移者,也不可再换。 另外,对于这部分获罪受弹劾和不称职的官员,其对移除了带有强制原则,还具有惩处之意 “往往采用的左迁人事调动,通常转任同一级较低职务” (平田茂树《宋代政治结构研究》)。就是说虽然是同级调动,但是会转任同级别较低的职务去当官。 带有惩处性的对移 如绍兴十一年(1141年),通判湖州杨可久“纵吏为奸”,责令其与通判处州郭亢对移职官。按宋制,地方州县都是分等级的,如州一级可以分为节度、防御、团练、刺史(军事)四等。因等级不同,“品秩”也有差别,如节度州为三品,刺史州为五品,由此也决定了州长官的待遇也存在着“等第”。南宋时期,湖州的地位较为重要,景祐二年(1034)被升为昭庆军节度;而处州则一直为军事州,地位最低。由大州对移至小州,这就是一种惩处。 原则二 :如果同一部门中有关系不和、素有私嫌的官员,则将其中官阶、差遣等级稍低者与其他部门官员对移,但对移双方的资序、差遣等级也要大体相当。如元丰二年十月,利州路转运判官程之才因与转运使刘忱不协,与夔(kuí)州路转运判官徐师旦对移。元丰七年七月,河东转运副使范纯粹因与太原知府吕惠卿素有私嫌,而与孙览对移。 当然,除了以上对移原则外,还有其他原则,这得视具体情况而定,这里因篇幅原因不能一一尽述。 对换官制度的作用及弊端 一、通过这项制度,宋朝政府可以随时随地的调换不合格人员,使人各尽其才,各称其职 但是,任何一种制度,无论初衷再如何美好,其施行过程总有一些不完美现象。宋人笔记《鹤林玉露》中就出现了廖子晦遭长官非理对移,朱文公对他写信相劝的故事,还出现了监司牧守 “怒一令则对移以一丞,怒一丞则对移以一簿尉,怒一簿尉则对移以一监当官” (王炎《双溪类稿》),以一己之好恶而行法。欧阳修在判流内铨时也曾上札子论奏权贵之家借助对移制度 “不问孤寒便与不便” 而 “妄托名目,孤寒阻滞” (黄淮《历代名臣奏议》)的现象。 宋代官员的影视形象 同一项制度,如果执行人公正无私,则会向好的方向发展,如果遇到执行人徇私枉法就会产生消极影响,所以说这项制度实行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比较大。但总体而言,宋代对移的执行还是比较严格的,对宋代官员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二、对换官制度可以辅助回避制度更好的执行 对于需要回避者而言,对换差遣是按由近及远的原则进行选择的,可以减少离任重新赴京除授差遣的奔波之苦,这就提高了他们遵守回避法的自觉性,使他们乐意执行,从而可以减少官员逃避回避法的可能性。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有人钻政策的空子,如《宋会要辑稿》中记载:知县资序人周极 “以巧得紊乱格法超轶资序” 而授盱眙军,因避亲而得美官。 钻政策空子的也大有人在 三、作为对回避制度和任官制度的一项追加措施,受施行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其不可避免地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如地方高级官员的权力过大;出现了执行太滥,官员调换太频繁的现象 对移的原则之一就是一经对换就不得再换,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人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南宋时期就曾出现官员对移特别频繁的情况,如乾道年间,地方知州曾协在半年之内接连对换两次差遣。 频繁对移导致官员无法体察民情,更不能称职办事 宋代地方官一般以三年为任, “到官半年始知风俗,去替半年已怀归志,其间留心政事,仅有一岁。若又不待满而迁易,则弊何由不生乎?” (周必大《文忠集》)地方官员到岗,对当地状况的了解是需要花时间的,最起码半年以上才能了解民情,如果对移太频繁,就会导致官员刚了解甚至未了解地方情况,还没有真正开始给老百姓办实事呢就被对移换任,导致官员没有机会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力和作用。 结语:综上所述,对换官制度作为宋代当政者对现行制度执行不利的一种追加措施,其本身是一种特殊的官员管理制度。它能够使地方长官根据下属官员的才之长短,通过两易其职而使之各尽其才,各称其职,提高了政府的行政办公效率。通过执行过程中对执行程序和原则的不断完善,对换官制度逐渐成为宋代官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宋一代,它始终是吏部铨选制度的一项有效补充。但是其本身存在的弊端及与现行制度之间的矛盾,也使得它对宋代吏治有着很大的副作用,加剧了宋代管理机制的繁冗;而个别官员的投机取巧,也严重扰乱了宋代的除授、考课制度,使得宋代官员管理制度积重难返。 参考文献 :《宋史》、《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文忠集》、《历代名臣奏议》、《庆元条法事类》、《名公书判清明集》等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