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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好“法官附言” 为严肃的裁判增添温情

时间:2024-05-20 13:30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31 次
司法实践中,一些裁判文书中引入“法官附言”,析法明理,情理并茂,寓意丰富,感染力强,在理性说服的同时引发感性召唤,在裁判严肃、规范、权威的基调上增添了人性的温度

司法实践中,欧博abg一些裁判文书中引入“法官附言”,析法明理,情理并茂,寓意丰富,感染力强,在理性说服的同时引发感性召唤,在裁判严肃、规范、权威的基调上增添了人性的温度,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为了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官往往会在裁判文书中附上教育内容,由此逐渐形成“法官附言”或“法官寄语”的做法。随着少年及家事审判改革的深入,这一卓有成效的特色工作亦被推广到家事及其他审判文书的制作中,成为一个新的亮点。

司法实践中,“法官附言”一般有三种形式:安排在“本院认为”之后的“后置式”、附录于判决文书之尾的“加页式”,以及独立于文书之外的“单列式”。今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中的法官提示,笔者认为其应属第三种“单列式”。该项举措将审判延伸服务的关爱触角向纵深拓展,形成制度化、规格化,将有助于“家庭、家教、家风”的培养,欧博官网为社会和谐局面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更加多元的司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一些裁判文书中引入“法官附言”,析法明理,情理并茂,寓意丰富,感染力强,在理性说服的同时引发感性召唤,在裁判严肃、规范、权威的基调上增添了人性的温度,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但笔者发现,也有一些“法官附言”质量不高,行文目的不明,章法不清,效果较差。例如,在一些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后,在说理部分的“法官附言”中过于感性、抒情,甚至有卖弄文采之嫌,显得突兀、另类,不太协调。这样的“附言”,欧博反而淡化了判决的严肃性和社会效果,意义不大。因此,为了给裁判文书锦上添花,笔者认为,“法官附言”不能随兴所致,至少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重视“附言”的必要性,不能硬性添加反成“赘言”。裁判的威信源于司法强制力的支持,也源于人们内心的折服,而当事人“由内而外”的服判息诉很大程度在于裁判的情理法交融。情理是生活本身秩序的体现,也是法律赖以存在的支柱之一,情理融入司法是法官对这种秩序的搭建或维护。实践中,“法官附言”的功能就是说情论理、安抚劝慰,解决的不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是针对当事人在道德伦理、为人准则、价值理念等方面的认识,通过“附言”营造的“边际效应”来丰富裁判的说理性、教化性,以获得换位思考、移情感受,让当事人在内心深处对于判决结果产生自我认同,从而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公信力。因此,“法官附言”具有多维度、延伸性的效能,是一种人文关怀式的教育、宣传方式,欧博娱乐多用于涉及家庭伦理、社会道德等方面的案件。

就目前来说,按照裁判文书样式规定,“法官附言”虽好,却不是硬性要求,而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附言”。笔者认为,凡有利于对判决理解和执行的,能够增添裁判附加值的,均可“附言”,如若不然,“附言”将成为“赘言”,反受其害。当然,“法官附言”不能代替裁判文书正文部分的说理,如果“本院认为”已经做到了充分说理和情理交融,一般无必要再在其后撰写“法官附言”。尤其应避免的是,裁判说理不充分、不透彻,却在之后的“附言”中铺陈渲染,将会形成文理混乱、本末倒置的不良效果。

二是关注立意的衡平性,把握“附言”立场和分寸。即便裁判结论正确、裁判理由通达,法官发表“附言”也应具有分寸感,否则可能“喧宾夺主”,减损裁判的价值。因此,“法官附言”要与裁判格调合拍,居于理性而不失感性,出于公义而别具温情,秉持中正衡平、不偏不倚的客观立场。关键在于立意明确、立场一贯,言事论理恰如其分,满足“三个效果”的要求,成为裁判理由的加分项。因此,法官应以客观的角度、公平的态度进行“附言”,引人思考,促人自省,语气平和,不宜铺张。不能自说自话或者“拉偏架”“摆架子”,更不能让人产生法官“入戏”、自我“代入”的感觉,否则不利于产生规劝、平抑矛盾的效果。

尤其对于家事案件来说,法官通过“附言”疏解各方矛盾,运用多元化的论述策略和方法,诊断、修复、治愈家庭人际关系,可以安抚遭受情感创伤的家庭成员心灵,使其恢复到平静、健康状态。但值得注意的是,裁判理由以“本院”为主体,而“附言”则是基于法官个人认识、感受而发,故应适当改换行文主体,不宜沿用集体意志的泛化表达。

三是谨持表达的规范性,确定适合的表达方式。一旦添加“法官附言”,其便成为判决文书的组成部分。法官要切记,这部分内容不是诗歌、散文,不是文艺作品,虽然带有一定个人印迹,但也应顾及裁判者背后的“集体人格”,故在语气上应保持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基调,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促人自省、助人自助。不能用情过深,以己度人,也不能浮于表层,隔靴抓痒;不能语气强势,故作高深,也不能刻意低调,唠唠叨叨;不能着念一端,片面偏执,也不能海谈胡侃,毫无边际;不能强调个性,追求新奇,也不能千人一面。

在语言选择和表达方式上,“法官附言”要为辨法析理服务,朴实客观,稳妥和善,慎用文学化或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如需采用修辞性语句,也应控制在合理限度内,避免产生歧义或与裁判文书的法言法语之语风语态产生冲突,以防拉低裁判水准、模糊法律理性、减损判决效果。因此,“法官附言”应与判决理由部分形成互补、共生之态,使裁判文书具有理性的强度、思辨的力度和人性的温度。

四是注重内容的公理性,为司法裁判提质增效。“附言”应该言之有物,言之成理,对整个案件有通透性的认识和把握。依照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裁判文书中应当阐明的是事理、法理、情理、文理。与“裁判理由”中法言法语不同的是,“法官附言”更应注重情理、伦理,发挥道德评判和社会价值的引领作用。所讲之理,应该是在共同理念之下的普适性公理,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普遍的情感认知或社会通识,具备积极、正向的能量。不能讲“私理”“歪理”,亦不应引入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习惯有悖的西方观念。此外,“附言”更不能在裁判主题之外,另外制造话题,大讲特讲,将裁判的主旨和效果带偏、带弱,造成不知所云的反面效果。

综上,“法官附言”是法官的价值理念、人生体验、学识智慧、个人情操等方面的综合体现,要求法官具备善良心、同理心和悲悯情怀,深切关注人的价值尊严、利益福祉、心灵需求,是经过综合知识的多重陶冶、社会认知的良性“反刍”、审判经验的厚积薄发,而对案件定分止争所作的深层解析。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个人修养,充实学识,丰富阅历,使“法官附言”有形有料有“疗效”,真正成为裁判者添光增彩的闪亮名片。唯有如此,“法官附言”才会成为服判息诉的“助推器”、优化裁判的“锦上花”、安抚心灵的“稳定剂”。

原标题:《写好“法官附言” 为严肃的裁判增添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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