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外送达司法文书一直以来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欧博是关系程序正当合法以及影响未来判决在域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国深入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我国当事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的机率将会大大增加,合法高效地实现送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公约及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了基本的解读并梳理归纳出对马来西亚、英属维尔京群岛、卢森堡、西班牙以及香港等地的外国(地区)当事人进行送达我国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方式如下,供参考。 司法实践: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与我国未签署民商事协助的司法协定,也非《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不能对马来西亚当事人通过司法协定或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一般情形下,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在我们最近处理的一宗案件中,即采取此种方式。外交途径送达可以说是比较稳妥的方式,欧博娱乐但常常耗时较长。开庭时间常常在送达开始的时间点之后大约1年多。 除此之外,根据马来西亚2012年修订生效的法院规则(the Rules of Court 2012)及马来西亚上诉法院在Commerzbank (South East Asia Ltd) 诉Tow Kong Liang一案中的裁定,明确批准送达外国司法文书可采用类似于内国法院送达的类似送达方式进行。因此,中国的司法文书向在马来西亚的个人送达时,可通过预付挂号邮寄传票的方式或委托当地律师进行送达。相对于其他的邮寄方式,如普通邮寄、投寄证书、挂号邮寄等,使用预付挂号邮寄传票(的送达方式时,要求该名个人被告(受送达人)必须在传票上签名承认接收该司法文书(包括传票)。该传票必须在随后程序中提交法院作为证据,证明已有效地把相关开始诉讼阶段的传票送达。该方法如果不行,例如当该被告人拒绝或没有收到该传票,欧博allbet或者拒绝或没有在传票签名承认接收该传票时,则尝试通过个人送达的方式把相关传票送达给他/她。如果个人送达也失败,例如被告逃避送达,则必须向法院申请替代送达来送达传票(《2012年法院规则》第62条5则)。 如受送达人是马来西亚的公司,也可以预付挂号邮寄传票的方式或委托当地律师进行送达,不同于对个人的送达,公司不需要签署承认接收的程序。中国法院的司法文书,比如传票等,进行送达时,若快递跟踪单能证明当事人签收文件,欧博百家乐则视为送达。需要注意的是,马来西亚法律不允许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送达。 在我们最近处理的一宗案件中,中国法院同时采用预付挂号邮寄传票的方式和委托当地律师进行送达的方式,其中委托当地律师送达时,需要法院首先将司法文书交给当事人,制作委托送达笔录,然后由当事人委托当地律师送达。当地律师会亲自送达,根据送达的情况,制作一份声明,该声明加以公证认证。根据该声明的内容,法院认定是否已经送达成功。采用此种方式送达,效率明显提高,开庭时间设定在送达开始的时间点之后大约6个月以内。 英属维尔京群岛 中国与英国同为《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但中国和英国未签署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也未与英属属维尔京群岛之间签署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故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当事人不适用司法协定的方式送达。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网的文件,海牙送达公约延伸适用于英国的14个属地或领地,其中包括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因此,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当事人送达而言, 可通过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同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关于《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的声明,英属维尔京群岛不反对邮寄送达(the freedom to send judicial documents, by postal channels, directly to persons abroad),因此亦可以进行邮寄送达。 卢森堡 中国与卢森堡同为《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故对卢森堡的当事人的送达可通过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卢森堡负责公约送达的中央机关为总检察院。同时,卢森堡在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对邮寄送达作出过保留,即卢森堡政府反对将司法文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发送给居住在其领土内的人。但是,1978年,卢森堡政府撤回该条声明,即可对卢森堡的当事人进行邮寄送达。 我国与卢森堡尚未签署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故对卢森堡的当事人不适用司法协定的方式送达。 西班牙 西班牙与我国于1992 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因此,对西班牙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司法协定和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西班牙负责公约送达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双边协定规定,提出送达请求的缔约一方中央机关可以向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中央机关提交请求书,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中央机关按照本国法律的规定,决定采取最恰当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缔约一方也可以通过本国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向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本国国民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但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西班牙同时也是《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而且在加入公约时未对邮寄送达作出过保留,因此可以邮寄送达。 香港 香港属于中国的一部分,因此与中国内地之间的司法文书送达问题不得适用《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也不存在外交送达方式的适用余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对香港当事人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留置送达及公告送达等方式。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