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制作的裁判文书,是反映案件争议和诉讼请求、记载司法活动过程、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司法产品,对于贯彻执行法律、解决矛盾纠纷、宣传国家法治、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而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则是衡量司法裁判的正确公正、裁判文书的质量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有必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探讨和研究。 ” 作者:胡云腾 原最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当前对裁判文书说理的批评 一是认为千篇一律,空话、套话较多,应当说这比较符合实际。 二是认为不讲道理,裁判文书对应当阐述的道理当说不说,或者一笔带过,或者含糊其词,常常是对控辩双方和原被告双方提出的各种诉求和理由,在裁判文书中不予回应,甚至简单驳回,不讲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也不论证法院作出裁判的根据。 三是有些裁判文书不敢说理,对说理有顾虑和畏难情绪,这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是说理的能力低。 二、何谓裁判文书中的理 一是事理。事理是所有道理的基础,一个案件的事理不清,其他道理就没有根基。说事理就是把案件的来龙去脉、本来面目和前因后果交待清楚,认定的证 据确实充分,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严密,使人看了客观、真实、可信,不产生合理怀疑,感到法律真实就是客观真实。 二是法理。所谓法理,就是法律根据,即裁判所依凭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学术观点。 三是学理。学理就是法学理论,从实践中看,法学理论对裁判文书的说理影响很大。在裁判文书中说学理,只能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是在有公认学理的情况下。比较好的办法是,法官把学理转化为裁判的法理。 四是情理。情理是裁判文书不可不说的道理。由于法是人制定的,立法者在立法时已经充分考虑了一定的情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就是把法中所蕴含的情理阐发出来,把法所允许的情理运用到案件的处理当中,而不是法外用情、法外说情。 五是文理。文理主要指说理的形式和技巧,反映一个人的说理能力特别是文字能力、思维能力、逻辑能力等,文理首先要讲究文字的准确、通顺、恰当,其次要用当事人最容易明白的方式、最容易接受的方式将出裁判文书的道理讲出来,不能搞有理就不怕,想怎么讲就怎么讲。注重文理还要求从当事人而不是法官的角度去考虑裁判文书是否能让当事人看懂、读懂,有时候法官作为专业人员,法官认为简单的道理,但当事人不一定懂。所以,必须根据说理的对象,研究说理的形式和技巧。 最后,要研究“五理”如何结合。裁判文书的五种道理,不是孤立的、分散的,而是综合的、整体的。裁判文书说理的最高境界是五理并茂,五理有机统一。 正确处理五理之间的关系,应当坚持事理是基础,法理是尺度,学理是辅助、情理是佐料,文理是工具。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就是要立足事理,严守法理,引用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 三、裁判文书如何说理 一是注意理的来源。裁判文书的理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法官搜索枯肠从脑子里抠出来的,更不是东抄西找的,而是来源于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活动,是法官在阅读案卷材料、把握事实证据、特别是通过开庭审判,从诉讼双方的诉辩中总结出来的,从诉讼双方的辩论中听出来的,是法官通过调查和发问挖出来的。 因此,一个重视开庭、善于开庭的法官,往往是善于说理的法官,而一个不重视开庭,甚至认为开庭是走过场的法官,往往也不善于说理,因为他忽视了裁判文书说理的最重要的来源。重视庭审的功能,不仅是公开审判、公正审判的需要,更是裁判文书充分、有针对性地说理的需要。 二是要注意说理的针对性。裁判文书要认真回应、反驳或赞同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要求和理由,第一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和理由说理,要敢于回应当事人提出的各种不合理诉求和理由;第二要针对决定案件法律关系的关键问题说理,不要纠缠细枝末节。抓住关键问题正面说,往往能够一招制胜。 三要注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裁判文书的说理不是越长越好,越细越好,也不是越短越好,越简越好。评价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能以长短论英雄,一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当长则长,长短适度,有时一句话就够了。 所以,说理一要分析事和法,如案件是复杂的还是简单的,是常规的还是罕见的,复杂的、罕见的要细说,简单的和常规的要简说;二是要分析当事人的态度和情况,对于尊重法律的,以及双方都认可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可以简说;相反,对于双方不认可的事实和法律,或者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和尊重比较欠缺的,就得细说。 四要注意围绕案件的疑点说理。裁判文书说理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消除当事人或他人对裁判结果、审判过程存在的疑点或者可能产生的疑惑。 所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必须善于抓住案件中的疑点和当事人的疑惑,有的放矢,展开说理。疑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案件中的疑点,包括事实疑点、法律适用疑点。这种疑点是大家都能发现的,且容易形成共识的,所以可以归结为客观之疑。 裁判文书中的客观之疑,是必须清除的疑点和说理的重点,说理的效果必须达到足以释疑的程度。 第二类是主观之疑,主观之疑是当事人、案外人包括有关方面对裁判文书的置疑,可称主观之疑。主观之疑有时与客观之疑是一致的,有时是悖离的,并且是因人而异的。所以,法官应该根据当事人可能存在的疑点或疑惑,进行释疑。 五是注意裁判文书说理的方法。裁判文书说理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很多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充分,往往不是无理可说,而是说理的方法不对头。 裁判文书说理的方法,要根据论证道理的需要进行,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叙述性说理,即很清晰的描述案件故事,二是列举式,即当事人证据和法律,三是论证式,即对裁判进行论证,四是解释性说理,即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解释,五是归纳式或总结式,即通过先叙述事实,然后总结出结论。 六是要注意研究说理的布局,也就是裁判文书在什么地方说理。有人认为,说理就是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的部分,“本院认为”之外的内容就不是说理。这种观点至少是不全面的。 说理是寓于事实查明和证据列举之中,很清楚地查明事实和很严谨地列出证据并进行必要的说明,这本身就是一种说理,正是有人不认为这是一种说理,所以才会有忽视这个部分的逻辑和论述。 来 源 | 节选自原文《论裁判文书的说理》,《法律适用》2009年第三期 原标题:《胡云腾大法官:裁判文书的说理艺术》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