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迪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5M5H6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4〕67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龙环村北路25号101房)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广州新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睿音王电子有限公司、广州爱图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腾电子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7份,详见《广州市迪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明细表》,货物名称为家用音视频设备*喇叭等,金额合计2,525,033.97元,税额合计328,254.40元,价税合计2,853,288.37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27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328,254.40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6月至12月、2022年1月、4月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于2022年7月、2022年11月、2023年2月对其中的140,335.37元按正确的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余额187,919.03元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2,525,033.97元中有2,414,194.14元已在成本中列支:你单位在2021年成本中列支1,914,415.39元,并已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2022年11月、2023年2月分两次共对其中的968,663.17元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其余的945,752.22元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你单位在2022年成本中列支499,778.75元,并已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经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 〔2023〕572号)后,你单位至今未能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未能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造成少缴2021年度、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书》及清单;2.你单位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及相关记账凭证及账页复印件;3.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资料;4.你单位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6.从金税三期系统导出的纳税申报、缴税及欠税数据;7.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你单位应追征增值税328,254.40元。由于你单位已进项转出140,335.37元,因此本次检查对你单位应追征税款所属期2021年6月、9月、10月、12月、2022年1月及4月增值税共187,919.03元。 (二)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追征税款所属期2021年6月、9月、10月、12月、2022年1月及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共13,154.3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追征税款所属期2021年6月、9月、10月、12月、2022年1月及4月教育费附加共5,637.58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追征税款所属期2021年6月、9月、10月、12月、2022年1月及4月地方教育附加共3,758.39元。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接受的上述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1.应调增你该单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45,752.22元,扣除相关附加税费11,635.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87.15元+教育费附加2,908.78元+地方教育附加1,939.19元)。你单位2021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565,584.65元,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499,701.75 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为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74,970.18元,减去已申报的应纳税额81,558.46元,对你单位应追征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93,411.72元。 2.应调增你单位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99,778.75元,扣除相关附加税费10,915.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67.19元+教育费附加2,728.80元+地方教育附加1,819.20元)。该单位2022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944,315.14元,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433,178.75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度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96,658.94元,减去已申报的应纳税额72,215.76元,对你单位应追征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24,443.18元。 上述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7,854.90元。 (四)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187,919.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54.34元、企业所得税117,854.9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4〕6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4〕6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