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两改元是宋子文在货币单位方面进行的重大改革,但在实施步骤、日期问题上是较慎重的。如1928年春天,浙江省政府曾提出《统一国币应先废两改元案》,经国民政府会议通过;同年召开的全国经济会议又决定于1929年7月1日实施“废两改元”,而后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又通过“应从速实行,以期币制之统一”的决定。宋子文一度有此考虑,但他清楚地知道,在统一的国币大量开铸之前,不宜匆忙宣布废两改元。在实际过程中,以原上海造币厂为基础筹建中央造币厂并非轻而易举;而分别向西方各国定制新国币模具,加以比较选择,也需花去不少时日。因此,宋顶住了一些急于施行废两改元的意见。例如:1929年9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函转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呈请通令各海关税率改用国币为单位以利商民一案,请财政部查照核办。而宋认为:我国币制复杂,各地不同,海关税率沿用关银,因关银划一,以此估计,可求一致。现在币制尚未统一,若一地任用一种货币,则全国税率名同实异,不便于商民者尚小,影响于税收实大,因此驳复了这一提案。1931年9月国民政府行政院训令公布海关出口税制,并要求财政部“以后关于税率之规定,应一律改两为元”。宋子文在听取了国家税则委员会和总税务司的意见后,又认为暂不宜施行。他的理由是:“在此整理币制尚未就绪之时,各商埠通行之银两银币名称甚繁,重量成色复至纷歧,商业习惯既以银两为通货之准则,而标准国币现尚不敷市面流通,设将海关出口税则骤予改两为元,则国税难免受重大之损失,而洋厘行市必将随之增涨,影响银市亦非浅鲜。拟请俟将来修改规则时,标准国币业已推行,再行改订,庶于国税商务两得其宜。”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