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一、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欧博abg以建设中华民国。 二、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 三、其次为民权。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选举权,行使其罢官权,行使其创制权。 四、其三为民族。故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欧博官网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 五、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六、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七、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 八、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欧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九、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欧博娱乐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 十、每县开创自治之时,必须先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之,地方政府则照价征税,并可随时照价收买。自此次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价者,则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 十二、各县之天然富源与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之资力不能发展与兴办,而须外资乃能经营者,当由中央政府为之协助;而获之纯利,中央与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十三、各县对于中央政府之负担,当以每县之岁收百分之几为中央岁费,每年由国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加于百分之五十。 十四、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后,得选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预中央政事。 十五、凡候选及任命官员,无论中央与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定资格者乃可。 十六、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 十七、在此期间,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十八、 十八、县为自治之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 十九、在宪法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 二十、行政院暂设如下各部:一、内政部;二、外交部;三、军政部;四、财政部;五、农矿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二十一、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 二十二、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 二十三、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 二十四、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 二十五、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汇编)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