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诉讼律师而言,欧博官网经常会在庭审结束时听到法官告知双方代理人,如果有书面代理意见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天之内提交法庭。这里的书面代理意见,就是我们所常说的代理词。
代理词的作用是将律师对本案的法律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交,包括在庭审过程中已经阐述的和庭审结束之后的补充意见,但代理词并非法律或者法院强行规定必须提交的法律文件,换言之,律师是否提交代理词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代理词也没有固定的格式要求,加上不同律师对于代理词的重要程度和达到目的的理解不同,代理词的格式和内容也就五花八门。平心而论,撰写一篇优秀的代理词所需要的工作量,并不亚于撰写一篇小型学术论文,需要花费几个小时甚至几天的时间不等,这让许多初学者往往感到困惑,是否一定要提交代理词,代理词中应该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或者撰写代理词应该遵循哪些基本的原则,欧博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对代理词的常见认识误区
(一)事实清晰、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可以不提交代理词
有些案件,特别是一些事实清晰、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原被告在起诉状、答辩状、质证、辩论过程中分别就已经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了意见,因此有些律师认为,即使庭审结束后再提交代理词,也不过是对上述意见的重复或加强,意义不大。既然代理词并非法律或法院强制所必须提交的文件,从减少工作量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考虑,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一定每案都需要或有必要提交代理词。
(二)代理词只需对焦点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般而言,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总有一些事实和法律关系会固定下来,双方会把整个案件的争议转化为对一个或几个具体问题的分歧,这就是所谓的争议焦点。因此法庭也会要求律师在辩论阶段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发表意见,这让许多律师顺理成章的把代理词的阅读对象锁定为自己和合议庭成员,认为代理词只需要对案件涉及到的争议焦点进行阐述和分析就可以了,这样才能凸显代理词的特点。
仅对争议焦点内容进行阐述的代理词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欧博娱乐因为作者已经把读者锁定为熟悉本案之人士,那么也就意味着这份代理词如果是对于没有参与过此案的人,即使是你的同事或非主审法官,他们在阅读时也会因为信息的不完整而无法对案件提供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除非你有机会从头说起。
(三)代理词只需涉及法律观点,对于有些案件涉及到具体金额的计算,也只需提出计算的方法,具体工作应由法官处理,没有必要越俎代庖。
在一些涉及到数字或金额计算的案件中,比如说违约金、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各项赔偿金、借贷案件中利息的计算、被告归还的部分金额是扣减本金、扣减利息、还是先扣减本金再扣减利息,这些问题最终都会转化为数学问题。这些数学问题一般难度不大,但计算方法繁琐,计算结果需要反复核对,实际上要求的是计算者的耐心和认真。实践中还存在着对于同一诉求的金额有多种计算方法的情况,很难说哪一种方法就一定正确或错误,如果需要将几种计算方法进行比较和分析,无形之中又使工作量成倍增加。因此一些律师认为,欧博allbet这些计算方法和标准,法院都有自己的规则和惯例可以遵循,而且最终的决定权也在于法院,因此律师只需阐明计算的依据或方法即可,具体的计算工作应由法官而非律师完成。
以上就是一些常见的对代理词的认识误区,之所以产生这些误区,根源在于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或者说对代理词作用的高度认识不足,没有从全局或谋求案件胜诉的战略高度认识到代理词的重要性,下面我们就分析代理词有哪些重要作用,这个问题搞清楚了,自然大家也就知道是否一定要提交代理词或者应该怎样撰写代理词了。
代理词在整个案件档案中起到提纲挈领、化繁为简的关键作用
研究表明,根据记忆保持时间的不同,有短时记忆和长时记忆两种。短时记忆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就会遗忘,而长时记忆可以在大脑中保存着较长的时间。一般而言,律师对于一个案件事实细节部分的记忆属于短时记忆,对于案件法律关系的理解则属于长时记忆。一些耗时较长的案件,无论案情是否疑难复杂,承办律师在长时间的间隔后会对案情的熟悉程度下降,如果中途更换过代理律师,则情况会更加严重,此时唯一的办法就是重新阅读案卷材料,而且这种重复劳动可能要重复多次,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重复劳动显然是不经济的,但一名律师想要成功的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就必须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了如指掌,而这种了解就建立在必须反复研读案件卷宗的基础之上,如果此时有一份对本案事实、证据、观点全方面阐述的文件,无疑会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只需要按图索骥或顺藤摸瓜,回忆案情或接手案情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另外多年以后,当你因为讲课、写作需要这个案例的时候,只需要稍加改动,代理词就可以变形为案例分析或者学术论文,全部素材信手拈来,何乐而不为?
一篇优秀的代理词可以起到加快案件审理进程,进而胜诉的奇特功效
诉讼律师都知道,法院人少案多的现状在短期内不会缓解,一件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短则几月,长达数年乃是司空见惯,案件拖延积压几乎在所难免,法官办案基本用满审限,延长审限成了“新常态”。
对于法官而言,一年要审理上百件案件,巨大的工作量导致真正动笔写判决书时都是审限来临之际,一般这也是庭审结束后几个月的事情了,此时他(她)对整个案件事实的细节已经遗忘殆尽(都记得那就是神仙了),虽然理论上可以查阅庭审笔录来帮助回忆案情,但我们书记员所做的笔录实际上可以用“惨不忍睹”四个字来形容,参考的意义实在有限。法官基本都是拖延症患者,拖延症的特点是永远回避疑难事务,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法官认为的“疑难案件”和律师认为的“疑难案件”不是一个同等概念,只要是让法官短时记忆消失,需要再重新研读卷宗,开展重复劳动的案件都会让法官认为是疑难案件,从而产生畏难情绪,转而处理目前记忆尚属清晰的案件(也许这些案件并不简单),这就是并不是简单的案子就会更快结案的原因所在。因此你会发现,一个案件被拖延的结果不是被优先处理,而是会被继续拖延,这个原理就像堆柴的道理一样,你总是拣最上面的使用,我暂且称之为积薪理论。
而此时如果在卷宗里有一份撰写完善的代理词,包含有案件事实的陈述、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其中又包括双方证据所证明内容的简述和对对方证据的意见)、对对方观点或意见的反驳、我方对本案的观点或意见并附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涉及到金额的计算,还附有计算方法的说明和计算结果,如果有多个计算方法的,有详细解释每个计算方法的理由和优缺点的分析。你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法官在审限到来之前,在卷宗里发现有你提交的这样一份文件,而且如果你的观点又没有什么原则性的错误,假如这个案子也可以排除一些人为因素的话,法官完全可以顺水推舟的采纳你的代理意见,关键是只要把你的代理词改头换面,自然就是一份结构完整、说理充分的判决书,当你拿到这份判决书时,是否会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呢?
明白了代理词的重要性,你还会不重视代理词吗?还会撰写传统意义上的代理词吗?律师朋友们,马上行动起来,用撰写判决书的态度和方法撰写代理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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